工傷,也就是因公負傷。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,根據國家規定,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,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,以及從事發明或者技術改進而負傷者,均為工傷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》規定,工人和職工因公負傷產生的醫療費用均由企業行政負擔。
這項規定對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項巨大的保障。然而在工作生產任務當中,一些有職工本人操作不當或者企業勞動保護不善導致的因公負傷,即工傷疏忽賠償應該如何認定呢。依據《勞動法》企業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,這種情況下,鑒定是因職工疏忽還是企業勞動保護的疏忽就關係到職工、企業、保險公司三方的利益。
相較於企業和保險公司,職工是相對弱勢的一方,公平公正的工傷判傷標準是對勞動者的有利保障,所以一個良好的鑒定標準機制尤為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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